未满十八周岁在校学生签下租车电子合约,不料惹来万余元债务。未成年人在家长或者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签署大额、长期的合同,这样的签字算数吗?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电动车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签订的长期高额租赁合同无效。
在校生租车一天
竟惹来万元债务
2025 年 12 月,赖女士突然收到一条催收短信,说她的儿子小苏因电动车租赁产生失信欠款,将面临被起诉风险。这条突如其来的催缴通知让赖女士一头雾水,连忙向儿子核实情况。原来,一年前,17岁的小苏为了体验生活,和同学一起租车体验送外卖。在东莞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营业点,他线上签订了一份《用户租赁合同》。据小苏回忆,当时他和同学实际上只租用了一天,第二天就把电动自行车还了回去,一直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没想到平台会显示实际租期为一年,并据此产生金额为10688元的账单。
事发后,涉事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主动联系赖女士,提出优惠协商方案,只需缴纳2899元即可了结欠款,但付款需要通过私人第三方二维码转账。赖女士愿意按照实际用车天数结算租赁费,但提出前提条件:租赁公司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原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就此产生分歧,赖女士先后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发送电子版和解协议,要么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要么石沉大海得不到任何回复。租赁公司草拟的付款协议只标注应付租金金额,丝毫没有合同作废相关内容,赖女士担忧缴费等同于默认合同合法生效,坚决拒绝私下付款,双方协商彻底破裂。
无奈之下,赖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苏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由科技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商家称少年务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6年4月,原告小苏诉被告东莞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原被告就合同法律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女士坚持合同合法有效,其辩称,小苏租车目的是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能够从外卖平台赚取佣金,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应当视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主签署的租赁合同具备法律约束力。
对此原告方当庭予以驳斥,赖女士表示,签约时小苏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没有稳定务工收入,对方主张小苏赚取劳动报酬,却无法提交工资流水、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小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高额长期租赁合同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或事后追认,自己自始至终不知情,也从未对这份合同进行追认,合约理应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苏签约时年满17周岁,系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合同涉及长期、大额持续性给付义务,标的金额与履约负担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智力及认知能力,并非日常生活所需小额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商家在签约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及监护情况,事后采取不规范催收、拒收法律文书等不当行为,缺乏合法正当性。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苏与东莞某科技公司签订的《电动车租赁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副庭长 李惠筠
租车一天索要一年费用,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长期、高额租约超出其认知范围,未经家长追认则合同无效。法律对未成年人有明确保护边界,商家不能钻法律空子。遇到类似纠纷,未成年人和家长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否定自己曾同意的不公平约定,这恰恰是法律保护他的意义所在。
(记者:陈雯婧 刘锐良 协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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